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重磅地方标准《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2—2024)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标准于2024年12月11日发布,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化工园区设定PFOA和PFOS排放限值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省在管控新兴污染物、守护长江黄河上游水环境安全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 国际公认风险: PFAS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已被国际研究证实具有潜在致癌性,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9年被纳入全球管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严格管控清单。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也设定了其推荐限值(PFOS: 0.08μg/L, PFOA: 0.04μg/L)。
- 四川率先设限: 本标准开创性地将PFOS和PFOA这两类重点新污染物纳入管控范围,为其排放设定严格限值:
排污企业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浓度
污染物项目 | 企业间接排放 | 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 |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 ||
全氟化合物类 | 全氟辛酸(PFOA) | 0.05mg/L | 企业废水 总排口 | 0.015mg/L | 废水总排口 |
全氟辛烷磺酸(PFOS)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注:若生产取水中有检出,生产使用后排出废水中,PFOS浓度不得超过取水浓度的 2 倍。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污染物,仍需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现行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分区分类+分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重点区域严上加严: 将实施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重点区聚焦水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主要包括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雅安10个市共62个区县,以及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水体区域,执行最严标准。其余区域作为一般控制区,落实基础限值。
- 分阶段实施:对现有企业,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技术改造和设施升级,期满后须按所在区域要求达标。对新建企业,标准实施后即须严格执行。
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相比此前主要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年可削减全盐量排放约15.96万吨,环境效益显著。
新标准的实施不仅是规范化工废水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的利器,更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态支撑。它彰显了四川省作为地方省份,在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加速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排放方面的坚定决心与实践创新,为全国化工园区水污染管控提供了样板。
https://sthjt.sc.gov.cn/sthjt/c103963/2024/12/27/7f1768963b394fd9be065e22f37657a0.shtml
https://scjgj.sc.gov.cn/scjgj/bzxx/2024/12/18/6f85738e667148409ff2bbde9f6b2f2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