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2025年第15号公告)。此举旨在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是对2019年第一批名录(10类污染物)的动态更新和补充,以解决首批覆盖不足的问题,并响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新增污染物构成与危害
本次名录新增了11种(类)具有高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具体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从组成看,9种(类)为有机物,2类为重金属及无机化合物。这些污染物普遍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高毒性:对水生生物表现出显著的急性与慢性毒性(2类以上);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严重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等健康风险(2类以上)。名录覆盖行业广泛,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等5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下的20个大类。
名录编制原则
名录的编制严格遵循“可监测、可管控”的原则。筛选工作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的18种(类)物质为基础,综合评估了物质的固有危害特性、在水环境中的赋存能力以及现有管控状况等因素,最终确定纳入这11种(类)物质。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此次名录的发布是国家层面加强水环境保护、精准防控高风险污染物、保障公众健康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相关行业企业需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新的管控要求。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506/t20250627_112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