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自2023年3月10日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以来,收到不少有关农药登记、登记试验、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的技术问题。开云官方注册集团小编汇总了产品化学类相关问题及回复,供广大企业参考。
1、关于方法确认的问题
- 问题描述:方法确认的试验方法及谱图是否应与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 参考回复:方法确认的试验方法及谱图应与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2、关于微生物农药储存稳定性试验条件的问题
- 问题描述:微生物农药储存稳定性试验条件是否必须按照20-25℃储存一年或0-5℃储存两年?
- 参考回复:根据有效成分稳定性实际情况,可选用其他不同温度的储存稳定性试验条件开展储存稳定性试验,确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3、关于聚合度的问题
- 问题描述:对于几丁聚糖、氨基寡糖素等相关制剂产品,产品质量规格中是否需要制定聚合度控制项目及指标?
- 参考回复:对于几丁聚糖、氨基寡糖素等相关制剂产品,原则上可不制定聚合度控制项目及指标,仅需在鉴别试验中规定聚合度,并附相关谱图。
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问题
- 问题描述:由于含量梯度原因,有效成分含量发生变化,需提交什么产品化学资料?其中涉及到的热储稳定性试验资料、低温稳定性试验资料是否需要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
- 参考回复: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2,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包括:变更后的产品组成、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准、三批次热储稳定性试验数据、三批次低温稳定性试验数据(仅适用于液体制剂)、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线性关系(必要时)、精密度、准确度(必要时)试验数据等方法确认资料,其中热储稳定性试验资料、低温稳定性试验资料可由申请企业自行完成。若有效成分含量在允许波动范围内进行变更的,仅需提交变更后产品的产品组成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关于剂型变更的问题
- 问题描述:申请产品剂型由水剂变更为可溶液剂,需提交什么材料?
- 参考回复:对依据《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国家标准规定,申请水剂变更为可溶液剂的,应提交申请表、产品质量标准、标签样张等资料,在声明产品组成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不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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