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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农药管理条例,农药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的作物,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现对以上措施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传 真:010-591918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种植业管理司(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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